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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我国虚拟货币资产监管七大解决方案

本文梳理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力图阐明我国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以及公民在何种情况下不会违法。

正文 | 赵志东

由于市值最大的虚拟货币比特币等已被国内银行断网,交易资金支付链、虚拟货币交易所将于2021年9月24日后关闭,国内用户账户将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消,很多人认为只要有虚拟货币,在我国都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上,上述观点是有偏见的。为此,本文梳理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力图明确我国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以及公民在何种情况下不会违法。

一、虚拟货币有价值吗?

货币政策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主要经济政策之一。运用货币政策的最基本条件是中央银行垄断发行货币的权利,调节利率、汇率、价格、就业和经济增长。尽管随着科技的进步,单张纸币已经发展成电子货币等多种形式,但背后还是国家信用背书,这是最根本的基础。

在可预见的未来,主权国家不会放弃货币政策。因此,私人创造和发行虚拟货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没有国家信用的支持,也会对当前的货币主权、金融稳定、货币政策、金融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监督。

这就是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的现状。10多年来,许多主权国家宣布不承认,甚至出台严格的政策限制;它们在私营部门更频繁地被炒作,并且它们的价格不断被定价。俯卧撑。

中国法律承认的12种虚拟币

二、我国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诉讼因由条例》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第三级因由案由“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增加“(1)网络侵权虚拟财产纠纷”。

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在界定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本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

我们可以看到,比特币等物品在我国可视为虚拟财产,除非有特殊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否则均受法律保护。

三、虚拟货币的流动性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禁止流通,不能交易。《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除非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国法律承认的12种虚拟币

目前,我国尚无禁止比特币交易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化解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交易活动,但禁止将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视为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间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期货经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公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意见》也禁止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根据公告第一条的定义,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融资主体。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禁止炒作虚拟货币

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货币的流通和投机在我国一直是被禁止的。

中国法律承认的12种虚拟币

202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就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炒作,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各银行和支付机构严格执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监管规定,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提供开户、注册、

各机构要全面查明虚拟货币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的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的支付环节;分析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的资金交易特点,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测模型。提高监控识别能力;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相关监测处置措施到位。

目前实施,实际上各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已经切断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的金融支付环节。

五、虚拟货币的属性属性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规定是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要求,但并不是对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不能说禁止炒作虚拟货币,在我国持有虚拟货币和交易虚拟货币属于违法行为。例如,比特币作为财产的一种属性,可以自由转移,等价交换的行为作为价值特征。侵犯虚拟货币作为财产权的财产,违反合同约定,引起法律纠纷,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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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虚拟货币违法

根据十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涉及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由管理部门管辖:

1、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居民提供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生意活动。

2、另外,很明显,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里我们注意,“相关经营活动”的具体行为应指与“法币”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活动,如购买产品等金融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但笔者认为,虚拟货币的所有者作为物权主体,希望拥有物权的全部属性。如被他人侵权中国法律承认的12种虚拟币,应受法律保护。

3、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但仍为其提供营销推广、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对自然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由于许多虚拟货币交易所设立在海外,但为国内虚拟货币交易者提供服务,以实现正常的虚拟货币交易中国法律承认的12种虚拟币,因此向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辅助服务是违法的。

4、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推广、有偿导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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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场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和广告管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

6、国家机关重点依法打击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经营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以及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以及非法集资、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传销。犯罪活动。

七、香港对虚拟货币的监管

2019 年 11 月 6 日,香港证监会公布了新的虚拟货币资产交易框架,包括《关于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和《立场文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告诫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香港资产(如比特币)期货合约。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警告说,虽然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具有不同的条款和特点,但它们被认为具有极高的风险,因为这些期货合约大多不受监管且杠杆率很高。经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能是违法的。

证监会在立场文件: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中表示,证监会无权对交易非证券虚拟资产的平台颁发牌照或进行监管。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只有为客户提供证券类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目前,香港有数十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均不受香港证监会监管。因此,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作者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志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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